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行业领域持续扩大,换脸换声、版权侵权、学术滥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也逐渐凸显。那么,面对利用AI技术侵权的行为,该如何判断侵权、责任如何认定?
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、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唐青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,当前AI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已形成大模型训练数据侵权、AI生成内容侵权、AI时代的商业秘密侵权、AI辅助侵权的帮助侵权四大核心类型,覆盖从数据输入端到内容输出端的全链条。
AI企业未经许可将他人受保护作品纳入商业性训练数据集,是当前涉案金额最高、争议最集中的侵权类型。“对这种侵权类型,法院的核心认定逻辑是:AI企业作为训练数据的抓取者、使用者,是直接侵权主体,只要未经许可用于商业训练,即认定存在过错,承担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的责任。”唐青林认为,仅在非商业、公益性科研训练,且未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、未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极特殊情形下,才可能适用合理使用免责。
我国现行法律已从多个维度织密约束规范AI技术应用的法网——无论侵权发生在数据输入端还是内容输出端,无论是民事追偿还是刑事追责,法律都有据可依。
例如,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。“AI企业未经许可抓取他人作品用于训练,即侵犯复制权;传播AI生成的侵权内容,则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。”唐青林说。此外,民法典第1195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定,则适用于AI平台未履行侵权内容删除、屏蔽义务的帮助侵权场景。
在侵权责任与刑事追责方面,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的过错责任原则、第1169条的帮助侵权责任,适用于AI开发者、使用者、平台的民事侵权责任认定;当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时,根据刑法第217条及2025年“两高”最新司法解释,AI侵权构成刑事犯罪,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:一是以营利为目的,包括通过AI模型服务收费、销售AI生成侵权商品、流量变现等;二是情节严重,具体标准为个人违法所得不低于5万元、单位违法所得不低于20万元,或两年内因同类侵权受过行政处罚再次侵权,违法所得不低于3万元。
2026年4月,最高法在全国推广“版权AI智审”系统,这一系统则从技术层面进一步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取证难度,与现行法律形成了“制度+技术”的双重保障。
“AI生成内容侵权”是继训练数据侵权后的第二大高发领域。过去一段时间里,侵权者常以“内容由AI生成”的说法逃避法律责任,试图借此模糊主体责任。
“司法实践中,法院的认定逻辑已十分清晰:使用者通过输入提示词、调整参数主导生成过程,且将侵权内容用于商业场景的,由使用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;若AI开发者未建立侵权内容过滤机制,对模型输出的侵权内容未采取技术管控措施,则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。”唐青林说。
这一裁判规则在北京高院22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得到了印证: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与被告人姚某某共谋,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,使用他人美术作品制作拼图,通过社交平台电商店铺销售牟利。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,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,罗某某、姚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,李某、王某缓刑并处罚金。法院指出,该案明晰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,明确AI并非侵权“挡箭牌”。
策划:万方
文案:黄博阳、卢俊宇
视频制作:邓阳、程媛媛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