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华社成都9月23日电(记者唐文豪)23日,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民政厅原党组书记、厅长益西达瓦受贿案,对被告人益西达瓦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;对查扣在案的益西达瓦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经审理查明:1995年至2025年,被告人益西达瓦利用担任甘孜州新龙县副县长、县委副书记、县长,道孚县委书记,甘孜州委常委、州总工会主席、统战部部长,甘孜州委副书记、州长,四川省民政厅党组书记、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他人在项目承揽、资金拨付、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706万余元,其中部分至案发时尚未实际取得。2025年3月31日,益西达瓦主动到四川省纪委监委投案。
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益西达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益西达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;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;自愿认罪认罚,积极退赃,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,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。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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